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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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丁○○
被 上訴人 甲○○
乙 ○
丙○○
柯逸綾
蒲歆宜
柯逸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78,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鄉○○○○段319、320、320-1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