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46號上訴人 余佳蒝 被上訴人 魏新道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6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確實有對上訴人不法侵害,對於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679元不服,被上訴人取走上訴人197,630元前後4年時間,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利息40,000元,若法院認為太多,可以降低為30,000元或20,000元。被上訴人不顧上訴人要求,對上訴人威脅恐嚇,強行取走上訴人鉅額款項,使上訴人傷心欲絕身心受苦,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精神慰撫金及醫療費40,000元,若法院認為稅額過高,亦可酌減為30,000元或20,000元。為此,爰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小額訴訟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然並未表明該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第1款至第5款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上訴理由,難認已依法具體表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是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吳佩玲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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