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立
戴育修 蔣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59389│1月25日起│3月26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月27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389│2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一)緣債務人戴立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戴育修、蔣麗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2,66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戴立自100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9,38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戴育修、蔣麗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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