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6號抗告人即相對人A03上列抗告人與A01、A02間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6號請求給付扶養費、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共新台幣2,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