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 孫吉群 被告下寮祖廳法定代理人 孫啟禎
孫天雀 孫在發 孫啟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元(面積150平方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7,500=1,12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