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59號原告哈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俊傑 原告 鄭婉屏 原告 洪俊豪 被告社團法人台灣敏愛手工技藝促進協會兼法定代理王祥瑞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2人均應在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3,000元×2人=6,000元);至第3項請求被告2人均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任一廣告版面刊登道歉啟事,亦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3,000元×2人=6,000元)。
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40元(計算式:1,440元+6,
000元+6,000元=13,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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