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利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長仁 原告 張瓊 分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原告與被告當順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1,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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