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宏大鑿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坤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