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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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83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埕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埕明再於民國92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額度壹拾萬元之信用卡正卡一張,依約定條款債務人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惟至民國96年3月26日止,聲請人尚有債權額如聲請意旨未獲清償。以上欠款,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權,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轄內,為求簡便,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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