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82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訴訟代理人  陳諒專
被   告  陳銘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5日下午3時55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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