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庭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嗣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逾有期徒刑6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合先說明。
三、查受刑人林子庭因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81年7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子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九次)│(六十八次)│├──────┼─────────────┼─────────────────────┤│犯罪日期│99.09.14-100.09.14│99.07.15-100.10.17│││(附表三編號7;四編號3;六│(附表一編號1、2、4、5;二編號2、6、10、11│││編號6、10;七編號3、4;八│、15;三編號5、6、8、9;四編號4、5、6;五│││編號5;九編號6;十二編號4│編號6、9、10;六編號5、7、8、9、11、12、14│││;十三編號12、16、17;十四│;七編號5、8、9、10、11;八編號7、9、10、│││編號2、4;十六編號2;十九│12;九編號1、2;十編號3、5;十一編號5、6;│││編號2、5;二十編號4;二三│十三編號10、11、15、19、23、27、29、30、31│││編號5部分)│、33、37、39、42;十四編號6、8、14、15、16││││;十五編號2;十六編號1;十七編號3;十八編││││號1;十九編號6;二十編號2;二一編號1、4;││││二七編號3部分)│││││├──────┼─────────────┼─────────────────────┤│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250│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250號、101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號、101年度偵字第661、663│661、663、759、829、2090號│││、759、829、209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4號│101年度訴字第2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3.29│102.03.2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4號│101年度訴字第224號││決├────┼─────────────┼─────────────────────┤││判決確│102.03.29│102.03.2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329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子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一次)│十次)│├──────┼─────────────┼─────────────────────┤│犯罪日│100.08.31│99.09.01-100.08.24│││(附表一、八編號5)│(附表一、二編號3;三編號4、8;五編號3、14││││、23;十二編號1;十四編號3;十六編號5;二││││十二編號1)│││││││││││││││││││││││││││││││││├──────┼─────────────┼─────────────────────┤│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250│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250號、101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號、101年度偵字第1390、│1390、3041、3380、3954、4201號│││3041、3380、3954、420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10│102.07.10│├─┼────┼─────────────┼─────────────────────┤│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決├────┼─────────────┼─────────────────────┤││判決確│102.12.06(撤回上訴)│102.12.06(撤回上訴)│││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子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一次)│七十四次)│├──────┼─────────────┼─────────────────────┤│犯罪日│99.09.09-100.09.15│99.05.14-100.10.19│││(附表一、一編號13、44、52│(附表一、一編號5、14、16、22、25、27、29│││;三編號13;四編號21;五編│、30、31、38、40、46、51、53、55、58、二編│││號17;九編號1;十編號5、9│號4、6、9、10、13-16、20、23、28、31;三編│││;十九編號1;二十一編號1)│號5、6、10、11、18、19;四編號3、7、8、11││││、16、17、20;五編號2、4、6、15、19;六編││││號1、2、5-7;七編號1、2;八編號2、3、10、││││11-13;九編號2、8;十二編2;十三編號1、2;││││十四編號2;十五編號3、5;十六編號2、3;十││││七編號2;二十編號1、6;二十三編號5;二十八││││編號5部分)│││││├──────┼─────────────┼─────────────────────┤│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250│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250號、101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號、101年度偵字第1390、│1390、3041、3380、3954、4201號│││3041、3380、3954、420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10│102.07.10│├─┼────┼─────────────┼─────────────────────┤│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決├────┼─────────────┼─────────────────────┤││判決確│102.12.06(撤回上訴)│102.12.06(撤回上訴)│││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子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折算壹日(十九次)│元折算壹日(十九次)│├──────┼────────────────┼───────────────┤│犯罪日│99.10.26-100.10.19│99.09.01-100.11.10│││(附表一、一編號2;四編號2;六編│(附表一、一編號4、5;二編號2│││號2;七編號1、3;八編號3;十三編│;三編號3;五編號1;六編號3;│││號5;十五編號1;附表二、一編號1│七編號5、9;八編號6、8;九編號│││;三編號1、五編號1、2;六編號2;│1;十一編號1;十二編號4、5;十│││十編號1;十一編號1、2、4;十四編│三編號1、6;十四編號1;十七編│││號1;十六編號2)│號1;十八編號1)│││││├──────┼────────────────┼───────────────┤│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250、10555│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250、││機關年度案號│、10556、10557、10558、10620號│10555、10556、10557、10558、││││1062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0.17│102.10.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決├────┼────────────────┼───────────────┤││判決確│102.11.12│102.10.17│││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007號編號7、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