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1號聲請人 鄭家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依原告聲請狀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其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2,120元,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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