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2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121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章貴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121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3月28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發行之GEORGE&MARY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5年11月26日起,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
臺幣(下同)000000元。(二)、利息計算:按契約書第3
、7條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利息。(三)延滯
期間利息: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未付,依雙方契約第11條之約
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期,除應清償其尚
積欠之前開借款本金外,並加計自95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等情。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
覽表等件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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