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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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庭華上列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庭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庭華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1年6月、6月確定,嗣於113年2月27日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113年3月28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於民國112年1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