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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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分割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謝字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宗憲 間請求撤銷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具體載明欲請求撤銷之標的為何,進而未能載明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謝王來春 所遺全部遺產明細(如為不動產應特定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若為存款應載明存款銀行、金額及帳戶號碼等項),並具狀特定訴之聲明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