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663號債權人 陳先寶 債務人 李國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國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訴訟費用、租金損害、來回法院車資、精神損害等等,惟查,自債權人所提出之本院民國(下同)103年度雄小字第2428號民事判決影本所示,上開法律關係應係存在於案外人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案外人維騏樂業生活有限公司之間,而與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涉,是以本件自形式觀之,實際債權人應係案外人維騏樂業生活有限公司,實際債務人應係案外人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此,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自與上開判決所載不符,核屬當事人不適格,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