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3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美萍┌────────────────────────────────────────────────────┐│附表:99年度除字第4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99年4月30日│37,795元│AD0000000││││公司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