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95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乙○○係被繼承人丙○○(民國0
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板橋市○○路○號)外甥女,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死亡,聲明人均願意拋棄繼承云云,並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等件為憑。
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明人乙○○係被繼承人丙○○之外甥女,依法非被繼承人丙○○之法定順序之繼承人,乃其竟遽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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