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曉芳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佳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保潔管理有限公司陳│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93年8月16日│16,000元│CG0000000││││ 雅苓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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