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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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7號上訴人 林萬德 被上訴人 王玉鶯
劉啓同 卓昱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訴字第18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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