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22號聲請人 高麗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20│├──┼────────────┼───────┼──┼──┤│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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