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年玖月拾玖日所為「由受命法官江宗祐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宏仁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已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全部犯罪事實,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然本院後於同年
9月19日又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該同年9月19日之裁定係重複裁定,核無必要,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雷安法官江宗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