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哲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許哲豪因偽證、妨害投票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前因偽證、妨害投票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確定在案。
三、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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