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成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成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成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彭成正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以99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100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及以100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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