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9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銘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零肆元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最高以收取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