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袁再誠 被告 黃秭郁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易字第614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