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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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義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義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田義華因涉嫌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居無定所,經另案通緝後始到案執行,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1年9月13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限將至,經本院於101年12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居住之建築物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居無定所,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