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53號聲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蕭智中 相對人 林金龍 相對人 黃啟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函對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郵務送達而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通知函及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囑託相對人戶籍地各該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訪查,獲回復相對人均未居住上開各戶籍地址,則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