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林王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本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113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債權不得對其執行,並應撤銷該部分之執行程序,經核附表編號1之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534元,附表2之利息金額為1,064,540元,合計共1,455,0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
┌──┬───────────────┬─────┬────┐│編號│不得執行之利息債權內容│本金債權│日數│├──┼───────────────┼─────┼────┤│1│自74年6月3日起至98年8月15日止│150,000元│8840日│││按年息10.75%計算之利息│││├──┼───────────────┼─────┼────┤│2│自74年6月1日起至98年8月15日止│408,786元│8842日│││按年息10.7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