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附民原告 黃浚豪 附民被告 康倚賓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三年度三九一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陳本良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