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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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輝順指定辯護人蘇明道律師被告黃迦鈺指定辯護人 黃慕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輝順、黃迦鈺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輝順、黃迦鈺等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103年8月6日予以羈押。茲因被告等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該部分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