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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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自字第14號自訴人 周雨利 被告 黃義隆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1款、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對被告提起本件自訴,就被告之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於自訴狀並未詳加記載,依前述說明,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又本件自訴人未委任律師行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亦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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