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所為之95年度基簡字第95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第六至第九字應更正為「準私文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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