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1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