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他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他字第74號聲請人 王誠輝 相對人 孟憲維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王誠輝與受裁定人即被告孟憲維間損害賠償事件(100年度訴字第1132號),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0年度救字第54號),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受裁定人即原告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受裁定人即原告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經本院以100年度中救字第54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裁判費。而該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原告提起附帶上訴並擴張上訴金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5號判決確定,原判決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第一審關於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原告上訴部分(含擴張聲明部分),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被告上訴部分,由被告負擔。本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應繳納訴訟費用之原告、被告負擔,是依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即受裁定人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原告及被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計算書(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金額│應徵之裁判費│備註│├───┼──────┼──────┼──────────────┤│第一審│3,274,683│33,472元││├───┼──────┼──────┼──────────────┤│第二審│3,736,057元│57,039元│原告上訴金額為2,954,296元,│││││並再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再給│││││付原告781,761元。│├───┴──────┴──────┴──────────────┤│一、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4,635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8,837元。││計算式:││1.第一審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應負擔百分之八,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678元││334,72元×8/100=2,678元││2.第二審判決諭知原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4,635元││(334,72元-2,678元)×4/5=24,635元││3.第二審判決諭知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159元││334,72元-2,678元─24,635元=6,159元││4.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24,635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837元││2,678元+6,159元=8,837元。││二、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5,631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1,408元。││計算式:││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原告上訴部分(含擴張聲明部分││)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負擔。││1.原告:57,039元×4/5=45,631元││2.被告:57,039元-45,631元=11,408元││三、綜上,本件所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合計90,511元,原告應向本院繳納70,266元【計算││式:24,635+45,631=70,266】,被告應向本院繳納20,245元【計算││式:8,837+11,408元=20,245】,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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