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永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永皇於民國109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8日止累計195,064元正未給付,其中183,852元為本金;9,91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永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09日止累計93,345元正未給付,其中87,676元為消費款;4,46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16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3852元蔡永皇自民國111年0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7676元蔡永皇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