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25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法定代理人甲○○非債務人,請具狀刪除之。
二、利息起算日應自支票退票日起算,請一併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