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台灣省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5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6,76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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