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7,800元(以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98年12月17日桃稅壢房字第0980091019號函所附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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