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73號債權人 楊朝雄 債務人 李能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佰零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