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7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72號聲請人 蔡宗修 上列聲請人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犯罪情節未必相同,且造成危害社會程度有異,判決情形卻無差別,故認102年度執更字第231號(下稱系爭字號)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身體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和公平正義,爰聲請釋憲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查系爭字號並非法院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故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