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88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8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292號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88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292號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
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確定終局裁定阻礙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訴訟費用又由聲請人負擔,均屬違法,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23條規定,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第1506次、第1515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之程序進行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背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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