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0666號債權人 詹一平 債務人 郭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文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以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聲請法院之聲請狀。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書(經核算單據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若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郭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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