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原名 白昆田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八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七五號),提起上訴,甲○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乙○○(原名為白昆田)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侵占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任職於 金穗昌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金穗昌公司)臺北營業所,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載送、推銷公司產品及收取貨款之業務,竟復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先後多次,在台北縣中和市○○路某處,先後多次偽造金穗昌公司之客戶銷售簽認單,其方法為在單上填載不實之客戶名稱、日期、貨物名稱及金額等,而在「客戶簽收欄」偽造署押;部分因其上已有不知情客戶預蓋店章(原係供作印鑑辨識用)而未另偽造署押,詳如附表一所示,佯裝客戶已簽收貨物,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客戶(含被冒簽署押之人)及金穗昌公司,隨即持交公司帳務林孟平、主管 林素萍 報帳結算,偽稱其業務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業已賣出,並已送交客戶云云。實則將該貨物侵占入己(共值三五八、一二0元「新台幣,以下同」),另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金穗昌公司貨物亦據為己有(共值四七、九四0元)。乙○○侵占上開貨物後,先後變賣得款約二、三十萬元,供己花用殆盡,嗣因接辦業務人員發覺有異,經向該等客戶查證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金穗昌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金穗昌公司代表人戊○○代理人丁○○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經證人即寶盛平價商行負責人 蘇陳秀霞 、 蘇武男 於原審調查時證稱:編號30、33簽認單客戶簽收欄之「蘇武男」署押,非渠等所簽認等語。證人即紅酒世界經理 李春長 證稱:編號77客戶簽認單內所載「李春長」之簽名非其所為,亦未領到簽單所示之貨物等語,證人即婆婆便利商店負責人 蔣銅雄 證稱:「我們是成昌商行,那個店章是我們的,而平常我們只要下貨就是簽名,不會蓋店章,之前白先生(指被告)來他有給我簽單,空白的,要我蓋店章,我有蓋,而我是為了要向他們要發票銷貨,所以我有蓋給他」等語(以上見原審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訊問筆錄),證人即吉美商行負責人 蔡瑞元 證稱:「【問:(提示38、39號吉美商行送貨單)是否是你簽收的?】不是我簽的,我的習慣是簽名也蓋店章」、「(問:其上「蔡瑞元」三字,確實不是你簽的?)確實不是。(問:是否有可能是店員代簽收?)也不可能是我請的店員來幫我簽收的,因我有規定,若代我簽收,要簽他們的名字,也要蓋店章」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證人即北平向陽樓負責人丙○○證稱:「【問:(提示編號20簽單)是否是你們店簽收的?】我們叫貨都是簽名,不是蓋店章,我也有交代店員簽收物品時,一定要用簽名的,不可以蓋店章。那平日一般都是我在簽收的」、「【問:(提示證明書)內容何意?】那張證明書不是證明我有叫貨,而是若我叫貨不是給現金就是給支票」、「(問:店章平日用於何處?)用在發票上」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訊問筆錄)。證人即海楓台菜負責人連進福證稱:「(問:店內簽收貨物何人負責?)我太太。【問:(提示編號68簽收單)是否是你太太簽收的?】不是,我太太不是那樣簽名的」、「(問:你太太何名?) 朱麗卿 。(問:那個簽名有無可能是你太太簽收的?)不是」等語。證人即大阪城業務人員 蘇倩雪 證稱:「(問:平日叫貨是由你簽收的?)是的。【問:(提示編號71簽收單)是否是你本人簽收的?】不是,平日我不是那樣寫的,也沒有下貨」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證人即前 田聯社 員工王麗媚證稱:「(問:
平日下貨如何驗收?)我們驗收無誤後會簽收,簽我的名字。【問:
(提示編號93、94簽單)是否是你簽收的?】那不是我的字,公司內有只有我一個姓王的。(問:是否有人可以代你簽收?)沒有辦法,但有一位楊小姐,也不姓王」、「(問:是否有可能蓋公司章或交收銀台收貨?)收銀台也不負責收貨,平常都是驗貨的人收貨,而章子我們也沒有,只有辦公室或賣場小姐有,但賣場小姐不收貨」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無訛。又卷附編號30、33客戶簽認單經原審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上「蘇武男」筆跡,認定確與證人蘇陳秀霞庭呈彥誠有限公司出具之客戶簽認單及當庭於證人結文簽署之「蘇武男」筆跡不同,非蘇陳秀霞所簽署,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月四日
(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佐。此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客戶銷售簽認單九十九張、侵占貨物明細表一紙及告訴人所屬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附卷可稽。被告上開自白,經核與卷附之證據資料相符,足堪採為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乙○○係受雇於告訴人金穗昌公司臺北營業所之業務員,職司載送、推銷公司產品及收取貨款之業務,已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卷附客戶簽認單所載「業務白昆田」等字樣可佐,被告為因業務持有金穗昌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貨物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持有為所有意思,侵占入己,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擅自製作金穗昌公司之客戶銷售簽認單,填載不實之事實,或利用不知情客戶預蓋之店章,或偽造署押,佯裝客戶已簽收貨物,自足以生損害於金穗昌公司及附表一所示之客戶與被冒名署押之人,核犯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依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偽造業務上文書罪起訴,尚有未合,應予變更。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各時間接近,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三、原判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附表一編號020、031、084、092、094等五張客戶銷貨簽認單,原判決固記載無(空白)署押,但又疏未審認其蓋有客戶店章之印文,自有未合。又附表一所列客戶銷貨簽認單上「客戶簽收」欄,有偽造之署押,或擅自冒用客戶預蓋店章之印文、冒充客戶簽收貨物之證明,自係偽造私文書,原判決認係偽造業務上文書,不無誤會。被告上訴,以家有三個年幼子女,賴其撫養,請求再予自新機會。惟被告先後多次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貨物多筆,僅賠償五萬元,迄今尚未和解,且被告前於八十三年間曾犯侵占罪,判刑七月,緩刑二年,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固不構成累犯,但參以本件犯同一罪名多次,難認無再犯之虞,不宜再予緩刑,被告上訴理由,實不足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被害人之關係、侵占貨物之數額價值、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仍量處有期徒刑捌月,以示懲儆。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偽造之 羅新如 等署押,均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另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連續偽填銷售簽認單,登載銷貨之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銷售簽認單,據以向金穗昌公司倉管人員領取貨物,再偽造如附表三所示客戶 吳宗鎮 等人之署押於簽收欄表示簽收,而將附表三所示之貨物侵吞入己,且並利用收取客戶貨款之機會,連續將所收取貨款,未繳回公司。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五三九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有此開侵占及偽造文書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經被告簽名之切結書、客戶出具之證明書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辯稱:該等客戶確實有收到貨物,因該等客戶結束營業倒帳,致未能收到貨款,伊未經仔細查對即簽寫切結書,然絕無偽造此部分署押、侵占貨物或侵吞任何貨款犯行等語。經查:
(一)按證人並未親身到庭,僅提出書面以代陳述者,顯與刑事訴訟法係採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之本旨有違,依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自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原判決採為認定上訴人對外販賣洋煙酒事實之重要證據,乃係買受人 李某 所出具代替到庭陳述之書面文件一紙,依首開說明,該證人此項代替到庭陳述之書面文件,顯無證據能力,是其採證自屬違法。有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八六四號判例意旨足參。公訴人引為論據由向陽樓餐廳負責人 吳淑惠 等客戶出具之證明書,查並未經傳喚相關出具證明書之證人到庭具結作證,性質上為證人審判外之陳述,核與證據法則有違,並無證據能力,依法尚不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次查,告訴人金穗昌公司與客戶間貨物及貨款交付之過程,係客戶於收到貨物後,在客戶簽認單內(紅、白各一聯)之客戶簽收欄上簽章表示收到貨物,紅色簽認單聯交客戶收執,白色簽認單聯則由送貨之業務員轉交告訴人收執,俟告訴人所屬業務員持白色簽認單聯據以向客戶收得貨款,始將白色簽認單聯一併交予客戶存查,倘客戶未執有白色簽認單聯,表示該客戶尚未付款一節,業經被告及告訴人供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寶盛平價商行負責人蘇陳秀霞、婆婆便利商店負責人蔣銅雄、前林口消費合作社負責人 李卿照 、人和便利商店店員 陳麗容 於原審結證之情節一致(見原審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訊問筆錄)。附表三所示之白色簽認單既悉數為告訴人收執中,除有其他堅強反證,經驗法則上自當得出該等客戶均未付款之推論;參以唯一於證明書內稱已付清款項之向陽樓餐廳部分,復經其負責人丙○○於原審證以:「【問:(提示證明書)內容有何意見?】那張證明書不是證明我有叫貨,而是若我叫貨不是給現金就是給支票」等語綦詳(見原審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訊問筆錄),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供推論佐證公訴人所指被告連續侵占貨款之犯行,被告此部分自白,尚難採為認定犯行之證據。
(二)編號74、75、82、88簽認單上「吳宗鎮」、「 張金發 」等署押及「鳳凰便利商店」、「人和便利商店」之店章,非被告所偽簽或偽蓋一節,亦據證人即酒中仙股東 吳宗宣 於原審調查時證述:「(問:何店?)桃園酒中仙股東」、「【問:(提示編號74、75簽單)是否是你簽收的?】是我簽的。我簽名表示貨有送到」等語,證人即鳳凰便利商店店員張金發證稱:「(問:鳳凰便利商店實際負責人何人?)是我在負責看店,父親 張顯雄 只是登記負責人,平日沒有在店內」、「【問:(提示編號82簽單)是否是你簽收的?】是我簽收蓋店章的」等語,證人即人和便利商店店員陳麗容證述:「【問:(提示編號88簽單)上面的名字是否是你所簽收,有無收貨?】這次的貨確實是有進貨。(問:平時收貨是簽名或蓋店章?)都有。(問:是否確實有進貨?)有,但是他們寄貨,要貨賣出去才收錢。(問:目前貨在何處?)因為我們店已收了,沒有做了,後來有個業務來,不是被告來,我們有付款一次」、「【問:(提示簽收單原本)是否仍未付款?】那是我公公及婆婆在看店收貨,應未付款」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訊問筆錄)。另觀諸告訴代理人丁○○已於原審調查時陳稱:「(有無收到錢?)有(指已收到鳳凰便利商店貨款)」、「(問:鳳凰便利商店被告未侵占,有無意見?)沒有」、「酒中仙收到錢了,帳不是被告侵占的」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訊問筆錄),上開公訴人所憑採之切結書,其瑕疵甚為顯然。被告就所涉偽填編號74、75、82、88簽認單,據以侵占貨物自白一節,經查尚與事實不符,此部分自白亦難採認。
(三)另查,附表三所示編號97、101、102、103、104、106、107、108、111、112、114、115號簽認單所載山大王碳烤、卡爾洋酒量販店、台糖(中港一店)、林口活蟹大王、大統超市、台富海鮮餐廳、阿嚕嗎便利、一緣坊洋專等店號,現均已歇業,其負責人、店員資料難尋,有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八十八年十月新警三刑字第一七六七四號函所附查訪紀錄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新警三刑字第一七六八四號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新警三刑字第二三五八七號函、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山警分刑字第一一三一四號函、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蘆警三刑麟字第二四九七二號函及被告庭呈之照片七幀、名片二紙在卷足參。再以證人即於山大王碳烤原址經營山大王土雞城之負責人 鄭傳金 於原審調查時證稱:該址原係山大王碳烤店,伊自八十七年八月起即承租經營土雞城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與卷附編號101、102客戶簽認單所載山大王碳烤店分別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八十七年六月九日收到貨物之時間,甚為密接,告訴人未及收取貨款,山大王碳烤店即告歇業,衡情尚非不可能。既乏他證足認被告所辯因客戶結束營業倒帳,致未能收到貨款一節,係屬虛妄,上開客戶簽認單經原審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署押之筆跡,結果又均無法確認係被告所偽簽,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月四日(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可稽,自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告訴人之指訴既有前述瑕疵可指,被告自白及切結書復查與事實不符,自不得採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而公訴意旨又認此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犯行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周占春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麗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乙○○偽造客戶銷售簽認單及侵占貨物一覽表:
編號客戶名稱偽造之客戶預蓋之日期金額貨物名稱
署押印文(辯識用)=====================================
001鄉味餐廳羅新如87/09/071860 春二鍋
002銀杏 海產 王雅珍 87/06/251890春二鍋
003大慶海鮮87/05/253750春二鍋、梅酒
004名堡 賴孟竺 87/07/201890春二鍋
005名堡鵝肉海鮮賴孟竺87/06/062790春二鍋
006銘河商店 劉美月 87/03/094190春二鍋、 春之露
007北港海鮮餐廳 張美玉 87/03/063780春二鍋
008園料理王 秀珍 87/06/103780春二鍋
009六六洋酒 王漢東 87/04/013000地區餐酒
010利客來便利87/03/303290春二鍋、春之露
011龍龍商店 陳玉美 87/03/263260春之露、春二鍋
012速來得便利 陳柏康 87/04/133540春二鍋、地區餐
酒
013補給站便利 曾俊凡 87/04/093990春之露、春二鍋
014紅葉餐廳 許瑞美 87/04/143540春二鍋、地區餐
酒
015桂裕商行87/07/212790春二鍋
016大路邊海鮮 陳政義 87/06/122640春二鍋、地區餐
酒
017千佳餐廳 董宗建 87/04/164110春二鍋、地區餐
酒、梅酒
018閣再來餐廳 吳美惠 87/05/042790春二鍋
019榕樹下餐廳 洪漢生 87/06/122790春二鍋
020向陽樓餐廳空白北平向陽樓小87/06/0000000春二鍋
吃館負責人吳素蘭
021黃記海鮮 黃玲 87/06/261860春二鍋
022阿壽碳烤海鮮 王壽川 87/06/112790春二鍋
023公園羊肉爐 陳世杰 87/06/112790春二鍋
024阿囉海產詩怡87/06/181890春二鍋
025食霸王 周明雄 87/07/141890春二鍋
026三木日本料理 張靜文 87/07/213330春二鍋
027協芳油行協芳87/09/085750 浮世繪 、醒獅
028恰吉便利 余美娟 87/02/042800春之露、春二鍋
029三木日本料張靜文87/08/111440春二鍋
030寶盛平價蘇武男87/07/251890春二鍋
031婆婆便利空白成昌商行負責87/08/041860春二鍋
人:蔣銅雄
032合益順商行87/07/251260春二鍋
033寶盛平價蘇武男87/04/252380春之露、梅酒
034食樂園碳烤 楊麗美 87/07/251440春二鍋
035友德商行 王訓東 87/07/012790春二鍋
036豪品味海鮮王漢東87/07/281890春二鍋
037民生商行 姜禮容 87/07/101890春二鍋
038吉美商行蔡瑞元87/04/252790春二鍋
039吉美平價蔡瑞元87/07/28980梅酒
040三六餐廳 林秀玲 87/09/091890春二鍋
041熱炒九九郭87/07/281860春二鍋
042耀德歐來順87/09/112820春二鍋
043嘉賓海鮮87/06/252790春二鍋
044一二三便利 蔡耀祥 87/03/282300春之露、春二鍋
045忠泰平價 王翔喜 87/05/281730地區餐酒、梅酒
046合歡商店蔡87/05/154200浮世繪、醒獅
047金協豐曾正金87/05/083360梅酒、典藏、
春二鍋
048合旺商店 詹協進 87/05/083200春二鍋、梅酒
049良記商店 王芝美 87/05/072980春之露、梅酒、
春之鍋
050小番茄便利秀珍87/05/081860春二鍋
051小蕃茄便利 王秀珍 87/09/115750醒獅、浮世繪
052統立商店詩怡87/06/082790春二鍋
053昌勝商行 林淑娟 87/09/114400醒獅、浮世繪
054富井超市蔡瑞元87/03/145400春之露、春二鍋
055古都餐廳 張淑玉 87/06/242520春二鍋
056樺富平價 陳燦豐 87/01/226800浮世繪、醒獅
057樺富商行陳燦豐87/12/153990春二鍋、浮世繪
058金利商行徐瑞淋87/04/183280春之露、春二鍋
、梅酒
059吉祥樓川菜 劉醒宗 87/12/085580春二鍋
060 海王子 江惠容 87/09/101890春二鍋
061鈺山商行 陳秋美 87/04/223990春二鍋、春之鍋
062一慶 涮涮鍋 涂美玉87/07/123780春二鍋
063 復振 許素秋 87/07/06980梅酒
064六福涮涮鍋 曾文祥 87/04/084560春之露、春二鍋
、地區餐酒
065品樓餐廳品樓沈87/07/293150春二鍋
066清水灣海產王萬川87/04/063990春之露、春二鍋
067金海岸餐廳 許漢東 87/05/112240典藏、醒獅
068海楓台菜朱87/04/227560春二鍋
069 阿誠 海產劉山代87/04/033630典藏、春二鍋
070鄉下人海鮮 吳霖圳 87/07/132790春二鍋
071大阪城蘇87/07/277560春二鍋
072金華小吃 曾屹 87/07/222790春二鍋
073老三商店美莘87/06/191860春二鍋
076大湖商店 劉漢星 87/03/313540春二鍋、地區餐
酒
077紅酒世界李春長87/09/125750醒獅、浮世繪
078海鮮海產 王淑婷 87/08/292790春二鍋
079松井涮涮鍋 楊敏峰 87/05/051380春二鍋、春之鍋
080昌榮平價 王顯貴 87/03/262980春二鍋、典藏
081鎰安平價 劉美慧 87/01/243990不詳
083振石商行張87/08/141260春二鍋
084台糖便利空白振后企業社87/08/142640春二鍋、地區餐
酒
085大龍城平價87/06/064230春二鍋
海鮮
086老地方海鮮87/09/043150春二鍋
087中誠涮涮鍋 楊麗珍 87/06/044230春二鍋
089來來便利 陳文樹 87/06/271860春二鍋
090來來超商陳文樹87/06/012790春二鍋
091威翰洋酒 王陳燦 87/04/256600春之露
092明流平價空白明流平價87/09/194090春二鍋、醒獅
093田聯社87/07/137560春二鍋
094田聯社空白印文 欠明 87/07/247560金門二鍋頭
095 翔瑞 商行 鄭香雲 87/09/072160春二鍋
096最便宜(後港) 翁嘉妙 87/08/033470春二鍋、梅酒
098 福川樓 楊麗琴 87/01/0000000春二鍋
099福川樓楊87/03/0000000春二鍋
100 山水亭陳 87/07/308020不詳
105海釣船海產楊86/12/032040春二鍋
109丸日本料理 劉月春 86/11/107770不詳
110 明石 日本料理 劉正東 86/10/023690春二鍋
113亟辣麻辣鍋 王清波 87/03/133120不詳附註:右表價額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合計358120元附表二:乙○○侵占貨物一覽表
貨物名稱數量價值(元)春之露(一‧八)二瓶1400春之露(○‧九)七瓶2800春之露(○‧三)一瓶160典藏二十瓶11200玲瓏十三瓶6760浮士繪三盒3900醒獅二盒4200春二鍋(○‧三)七瓶2100春二鍋(○‧七二)三瓶1890春二鍋(○‧五)十一瓶5280金門八二三十五瓶8250本表價額為新台幣合計47940元附表三:不能證明乙○○犯罪(侵占、偽造文書)部分
編號商店名稱署押日期金額貨物名稱
074酒中仙吳宗鎮87/08/121890春二鍋
075酒中仙洋專吳宗鎮87/09/055750浮士繪、醒獅
082鳳凰便利張金發86/10/067500浮士繪、春二鍋、
梅酒
088人和平價空白87/08/314260春二鍋、梅酒
097林口消費合作社 林凌慧 87/06/0000000醒獅、浮士繪
101山大王碳烤 劉欣明 87/05/072790春二鍋
102山大王碳烤劉欣明87/06/092790春二鍋
103卡爾洋酒量販店郭86/11/0000000春二鍋
104台糖(中港一店) 阿榮 87/09/081860春二鍋
106林口活蟹大王空白86/12/225580春二鍋
107林口活蟹平價詹86/12/024320春之露
108林口活蟹大王空白87/01/033780春二鍋
111大統超市陳86/11/262840春二鍋、梅酒
112台富海鮮餐廳 劉台富 87/05/182790春二鍋
114阿嚕嗎便利蔡87/01/084080禮盒
115一緣坊洋專 陳廣燦 87/05/214230春二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