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一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黃瓊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