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鴻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