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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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于陞具保人楊崇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楊于陞所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楊崇河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楊崇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繳納現金
5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諭知准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經具保人繳納現金5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1年3月、1年3月、1年2月、1年2月、8月、7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年8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拘提受刑人無著,而對受刑人發布通緝。而檢察官亦通知具保人應於106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受刑人應到案執行期日,偕同受刑人到庭接受執行,該通知並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情,該通知於106年12月05日郵寄送達至具保人住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因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該社區東坡庭園管理委員會收發室人員收領,而生送達之效力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02份、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0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7年01月23日中警分刑拘字第1060001973號函影本01份及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0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1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01份、完整矯正簡表01份在卷可稽。惟具保人並未於該期日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迄仍通緝中,並未另案受羈押與執行,亦未於本案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錄表01份之記載可憑。受刑人顯已逃匿,依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