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張春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計算式:(編號A建物占用面積15平方公尺+編號B建物占用面積15平方公尺)×310-13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16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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