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何朝恩
王英毅 王龍雄 王寅雄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所埋設之地下電纜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萬7,200元【計算式:2,598平方公尺×1,400元/平方公尺=3,637,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