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009號聲請人 黃屹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理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俊傑 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死亡後,聲請人即被繼承人之子黃屹立依法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業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47號裁定准予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至108年10月29日止。然因債權人等業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且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23058號進行拍賣,現正準備製作分配表,惟強制執行承辦股表示依目前執行進度,應無法於一個月內完成實際分配,因此聲請人恐難於前揭期限內清償遺產債務並向本院陳報償還狀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至109年4月29日止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1號裁定、公示催告登載報紙、本院108年度司繼字347號、執行處通知、執行處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聲請人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應准予延展至109年4月29日止。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欣璇